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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拆迁补偿,但是有的入户未办理入住这个在税法上如何处理。还有的住户,应该收的钱,企业给予减免不收了,这个应该在税法上如何处理。
您好,拆迁对象已经明确,且通过合同约定应当拆迁给对方的,贵司无权处置,因此,实物补偿部分,税务处理,一方面确认为成本,另一方面视同销售。应收房款豁免,属于对应收账款的处置,该处置行为不影响前期就相应收入的确认和纳税申报。该部分豁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也可以处理为销售折让,但该折让,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会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所以,可能会核定交易价格征税。
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实施细则》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没办入住,但是,是否有拆迁补偿协议?如果已经有了,有具体的拆迁补偿对象,就应当计拆迁成本、视同销售,至于对方是否入住,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