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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所谓“代缴”。打个比方(只讲理论,为了方便计算,随便写个税率了,比如20%;道理一样):
假如支付租金10000元,出租方就给您提供10000元房租发票。他自己去交2000元(只是打比方)个人所得税,自己剩下8000元。
如果出租方说,我要自己剩下10000元,那么就倒推为租金12500元,他自己去交2500元个人所得税,自己就剩下10000元。这时他就要提供12500元房租发票。
总之,您就按房租发票金额入账,作为经营活动支付现金即可。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母公司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则不能税前扣除。
不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既然“半年一付,物业季度付”,则无需通过此科目。
购入时增加库存商品,员工购买按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