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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建税计税依据
事实上,此公告连同您问的两个问题,都是早有规定,只是新公告于新税法实施,为了避免歧义,重新整合、强调一下。简单来进: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历来如此。
主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不是代扣代缴不用缴纳。是进口不征。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当然,对于接近境外劳务服务之类,之前可能规定不明确。好在之后明确了。计税(费)依据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