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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并非所有借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一)若双方皆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即常见一般(非金融)企业间拆借资金,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二)若双方皆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则也未包含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范围之内,自然也不用缴纳印花税。
注:“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作为金融机构来讲,所谓“不符合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应当可能性不大吧)。参考“银行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现行定义,通常是指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业务。
(三)印花税借款合同,征收范围仅为一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另一方(借款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为银行同业拆借已经排除)。
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