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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在赢利月份捐赠正常扣除,那么年底会计利润亏损,税务检查会认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醒同学如下:
1、本企业的捐赠是不是法规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这取决于是否能用上述“不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抵扣”的规定。
2、对自制和外购的货物捐赠等同于视同销售来处理,有销项税(货币捐赠除外)
3、超出12%部分纳税调增
4、具体可以咨询下税务局,比如原来汶川地震的捐赠国家税务局专门出文特批的,和上述又不同,一事一办,所以同学应该根据自己企业的捐赠情况去税务局咨询下。
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