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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权转让
您好,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2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建成后转让时以最终土地转让价格与原取得土地的价格差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合作时对乙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将分得的房产转让应首先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合作建房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以“分得房产当时的公允价值”(不是合作时的3000万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再对转让的房产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其公允价值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因补交增值税公式中是按合作时的公允价值3000万作为收入的,而根据税法规定,应当以“分得房产当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税务机关评估的公允增值额为原增值额的1.3倍,所以,计算时原增值额*1.3。
但乙公司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丙公司,换取丙公司的股份,丙公司去开发房地产销售,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应将乙公司所获取丙公司股份的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对丙公司来说,应将乙公司投入的土地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