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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经营水电,是否可以开水和电的发票
开票角度来讲,超经营范围没有无妨,关键是确实发生了销售水电的业务。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1年07月02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三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管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科目的解释,我个人理解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比较合适。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
1、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 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将待处理财产损益结清
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
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处理毁损、报
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贷
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
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需按规定上缴同级政府财政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
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成本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无需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