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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一直不肯让步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在A地注册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2018年根据法院判决书购入一位于B地的不动产,购进交易时由B地税务机关门前开具含税金额为223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缴交增值税10.62万元。
现我司将该不动产作价含税230万转让给另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甲,按A地税务机关及现时法规的要求,我司自行开具了23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款219.05万,税额10.95万。在B地税务机关按差额(10.95-10.62=0.33万)预缴0.33万元的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的税种后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现我司回A地税务机关进行完税时,A地税务机关提出我司按差额征税就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我司作废原发票改为用差额征税系统开具差额征税发票,这样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为230万元,但税额就是0.33万元,则购买方甲公司能取得的进项税也只是0.33万元,若我司按现时所开具的金额为230万元,税税为10.9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差额交税,需补缴10.62万的增值税税款,请问,A地税务机关这样的指示是否合理?正确的应该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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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9-0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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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1-09-09 22:45

    差额纳税情况下有全额开票和差额开票俩种方式,营改增当时培训口径就是如果政策没有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那就是允许下游受票企业全额抵扣了, 这种情况下,下游企业会要求销售方全额开票,以便充分实现增值税抵扣。而销售方即使全额开票,也可以通过纳税申报差额缴税,不会产生额外的增值税负担。

    对于你说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差额纳税,属于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全额开票情况,因此可以全额开专票!

    • 2021-09-14 16:24:00
      老师,针对这个是否有相关的文件或政策呢,税务局需要文件支持才成立这些观点。
    • 2021-09-14 21:17:09

      这个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大家注意,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是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从这个条款也可以看出,并不是差额征税就一定是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那么,既然没有政策规定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就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从增值税原理分析,理解为不能全额开票的观点,他们认为,增值税是链条税,上游差额征税,下游就只能差额抵扣。但我们要知道,允许差额的部分在营改增之前是计缴过营业税的,这一点国家并没有“吃亏”。而且,营业税也是按5%缴纳的,这就是为什么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简易计税,征收率都是5%,也是延续了营业税税率。允许全额开票,其实是将差额扣除的部分视同已经缴税,那么,从链条税的角度来说,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可以理解的。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准则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6 18:1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会计准则 发票 全民财务
    1个回答2024-04-26 13:2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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