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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员工差旅费的涉税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因此差旅费补贴不需要计入工资缴纳个税。差旅补贴不需要发票,可以凭差旅补贴审批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并没有直接关于差旅费税前扣除凭证的文件,但2018年28号公告明确,除了发票,内部凭证也是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差旅费税前扣除也可以参考部分省份政策:《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十二、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按公司制度根据公里数给予的车辆补助,如果企业有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按出差补助看待可以不缴纳个税。既然属于差旅补贴,也不需要票据就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