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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自行开票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作为一个纳税人,计算公式应当是: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需要指示一点,税负是基于税额而产生的结果数值,而不是以税负计算税额。
如您所述,只能理解为:总部及分支机构,属于一个纳税人。这样的话,对外(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内部核算方面,则外部不会干涉。
既然如此,则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自然不能独立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那么,您后面所说一切皆不正确。
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分支机构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自行开票、计算纳税。与总机构无关。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如果您只是把场地出租用于放置信号塔,不是出租房产内部部分,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