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合作经营账务及税务处理问题
您好,对于合作经营项目下发票开具和利润分配问题,从税务层面来讲,需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A公司与B公司合作经营投入的成本费用应当按照公平成交价格来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确定合作经营项目的最终利润,并进而按照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确定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计入各自的应税所得。
因此,以租金方式支付利润,存在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问题,B公司开具租赁发票给A公司也存在金额与公平成交价格不符、与交易实质不符的问题。
上述约定的“租金”并非实际上的租金,而是利润分配方式。因此,不能以租金作为内容开具发票。合作经营应当按照上述答复中的合作经营利润分配原则进行。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