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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资不抵债清算注销,应付集团公司往来款项无力归还,作为清算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计算清算所得,缴纳清算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要缴所得税,但公司没钱支付怎么办?
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啊。
如下资料请您参考。
发布时间:2020-09-11 12: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问: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计算清算收益(损失)时,应以清算结束最后一日汇率折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四条相关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其实,注销业务办理发生相关费用,属于上述清算费用,理应纳入被注销公司清算所得。如您所述,若由母公司入账,恐怕会因“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而无法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