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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其中一方投资人是香港公司或者香港公司通过国内子公司投资国内的企业,清算时候不同方式下那种比较优惠?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由于C公司一直处于亏损,意味着“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负,也意味着没有股息所得,清算所取得的价款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股权转让损失。
如果B公司直接作为投资方,取得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率10%,比境内投资方取得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5%税负更低;如果股权转让发生亏损,B公司无法用发生的投资亏损弥补其所得,如果按方案2,则D公司可以确认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