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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A和B合作做项目,签订合同规定,与甲方结算时,由A开具发票给甲方,但甲方打款给B,这样是否有税务风险
这样涉嫌“虚开发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完全一致,这就是“三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