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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21年针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有新的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既然属于“介绍佣金”,则发票开具应为“经纪代理服务”。鉴于金额较大,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不可虚开。
二、关于发票流、资金流,必须与业务完全相符。即:谁提供了“介绍服务”,谁开具发票;谁接受了“介绍服务”,谁负责打款给实际提供“介绍服务”者。
三、若提供介绍服务者为自然人,则向其支付此款项,需要依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公司迁移,乃是自主经营权力,本身没有税务风险;当然,发生于的呼和浩特市,应当在迁移之前履行完毕。
股权转让也是自主权力。我用通俗语言给您解释一下:您2000块钱买了件衣服,然后衣服里放了20000块钱,却说3000块钱把这件衣服卖给别人,这个事情没人信的。简单来讲,股权转让之时,价格必须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