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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没有正式合同签订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保用品费,能直接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科目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你的描述,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工作原因购买的劳保用品,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一、既然属于“介绍佣金”,则发票开具应为“经纪代理服务”。鉴于金额较大,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不可虚开。
二、关于发票流、资金流,必须与业务完全相符。即:谁提供了“介绍服务”,谁开具发票;谁接受了“介绍服务”,谁负责打款给实际提供“介绍服务”者。
三、若提供介绍服务者为自然人,则向其支付此款项,需要依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根据您的图片内容,我个人理解,金额不大,计入当期期间费用就可以。
但左侧报价单似乎和右侧图片不太相符,是一个事情吗?做的门头,怎么说是广告牌?安全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