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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材料贸易公司所涉及问题
您好,【回复1】对于混凝土公司而言,如果是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计缴增值税。但是对于贵司另外成立的商贸公司,不是生产型公司,不符合按照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只能够按照13%计征(如果是一般纳税人)。
另外,商贸公司需要有相应的人员,对于相应的货物收发存等,如果仅仅是平进平出,开具发票,还是有“开票公司”之嫌,不建议如此操作。
再者,混凝土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诉讼,属于企业管理方面问题,不是提供成立相应平台公司能够解决的。
【政策依据】依据财税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复2】供应商提供送货单,收货单位(可以是材料公司或工程公司)应该予以签收并填制验收单或入库单,使用单位(一般认为应该是工程公司)需要提供领用单等手续。
在你表述的业务当中:
①供应商是送货单位,当然需要送货单,材料公司是收货单位,需要验收单并以验收单办理入库并以此计入“库存商品”;
入账手续:发票+供应商的送货单/材料公司的验收单/入库单
②材料公司再出售到工程公司,材料公司也是需要出库单,交由物流公司,物流公司送货单交由工程公司,由工程公司施工现场材料人员办理签收并交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该环节可以合并即工程公司的材料人员签收意味着领用),
入账手续:发票+材料公司的送货单工程公司的/验收单/入库单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