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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企业研发项目形成的技术服务收入属于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吗?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能否加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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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11-05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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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1-11-06 08:45

    一、产品与服务,不是一个概念。

    二、文件只是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且产品中会有“材料”;技术服务中不会有“材料”吧。

    三、如果上述服务与研发活动原本没有关系,则不能适用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 2021-11-07 22:40:42
      老师,谢谢您的回答,以下是我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阐述,您看我以下的观点对吗? 1、我们的研发项目是对一项技术的研究,项目还未到验收期,在技术研究过程中需不断在现场实际应用,提供技术服务,从而对研究技术进行反复论证,在服务中发生的人力、动力、材料等费用的消耗我们列入研发费用核算,同时也取得一定的技术服务收入也纳入了汇算收入,最终形成一项成熟的技术,在所得税汇算中,对此笔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 2、 我认为,2015年第97号公告中所说的研究过程直接形成的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是对购入的材料进行研究开发,经过加工形成了新的产品,该产品中包含着原材料,该研究耗用的材料不能加计扣除。而我们的研发项目是一项技术研究,须经过现场反复实验,消耗一定的人力动力材料等,对技术进行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一整套成熟的技术方案,所耗用的材料并未流转到下一环节,所以,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人力物力材料等费用可以全额加计扣除。
    • 2021-11-09 08:44:05

      如果您的“技术服务”并不包含材料,材料只是发生研发环节,那您的观点应当是正确的。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这里说的是税款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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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5-07-10 08:2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条款仍然有效,并未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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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5-07-09 18:00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你问的是中国人,没有说清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所以我分别给您作答。

    一、自然人


    自然人投资港股、美股,仅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票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再减去合理费用(例如交易手续费)后的差额 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向股票持有人分配的股利,按分配的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美国联邦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类的税款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香港税务机关缴纳的利得税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纵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九条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


    二、法人

    法人组织投资港股、美股需要向中国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股票买入价-股票卖出价)/(1+1%)×1%,2028年1月1日起1%变为3%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股票买入价-股票卖出价)/(1+6%)×6%-进项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征收率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应交增值税×征收率

    股票买卖的价差和分得的股息应当并入该法人组织的营业利润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美国联邦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类的税款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香港税务机关缴纳的利得税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纵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九条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

    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6、《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

    管理会计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07-0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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