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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75万平米,政府协议用4万平米,我公司按71万平米缴纳土地使用税,6月4日产权出来72万平米,上半年土
您好,请补全问题,谢谢
您好,请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约定的交付时间及土地面积,如果交付时间(比如是11月10日),意味着自12月起开始计缴土地使用税。
基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如果该宗地块每平方米年税额被认定为按照:6元/年平方米
该地块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额(X)
=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假定为A)×适用单位税额
=A×6元/平方米
该地块每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Y)=X÷12
【注1】城镇土地使用税起止时间和产证是否出来没有关系。需要关注的该宗地块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如果没有交付时间,落实一下是否有《土地交付确认书》,以该交付确认书上时间次月起算,否则,只能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算。
【注2】如果资料证明充分(比如: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会议纪要、协议等),需要将政府使用的4万平方米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应的宗地块面积进行核减,需要到税务局核准备案之后处理,同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其它辅助资料。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