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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开具发票问题,税务风险问题
您好,已经按照11%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如果最初确定按照合同范围仅仅是建筑服务并按照建筑服务进行组价计税,而且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1%的情况下,目前再进行分解为11%,6%,17%,很显然违背合同范围,因为合同当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是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一般计税方法情况下,在2017年6月已经完工,当然只能够按照11%开具发票。
除非,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合同范围当中只有70万元的建筑服务(11%),另外40万元是机器设备(只能够是机器设备),同时还有10万元的设计服务/项目管理服务等属于服务的业务内容,因为需要对之前的发票红冲,需要有资料证明红冲的理由,另外,还是需要开具原税率(17%,目前已经是13%)发票,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原税率发票都需要备齐相关资料,才可以开通原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另外,不排除补税和滞纳金等。如果没有相应足够的资料证明的情况下,不建议去折腾,否则,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对于纳税人开具原税率(17%、16%、11%、10%)发票规定了新的办法措施。
新措施下,纳税人开具原税率发票,必须先提交承诺书,办理24小时的开票权限。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来讲。
通常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法定抵扣凭证。而对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乃至铁路电子客票等,则须有特殊列举方可。
那么,我们回到铁路运输上来,其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毫无疑问;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个属于特殊列举,自然也是可以;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样,也是因为特殊列举,方可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旅客铁路运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三类凭证可以抵扣。但是,这儿有个极其重要的前提,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那么,这儿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文件。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其并不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特殊列举之抵扣凭证。即,退票费只适用于一般规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而不适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若形成无形资产,则为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