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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与全资子公司资产划转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征所得税
一、这两个文件各自独立,互不排斥;符合条件可以单独或者共同适用。
二、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所述,这属于“不征收增值税”行为,不应开具发票。
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关于资产划转时点,这两个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既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发票,则与税法层面关系也不大;您按照其他法律标准执行即可。(当然,个人认为,“未办理营运证车辆不得从事营运”,以此作为产权未转移未必恰当。举例来讲,您从4S店买了辆小车,尚未办理行驶证,当然不能上路行驶——请勿以临时行驶证“抬杠”啊。但不能说这辆小车不是您的啊。)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