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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物品给客户使用的处理
您好,因为金额不大,资产也是直接交客户使用至报废,无收回计划,因此不存在后续管理的问题,内控上我建议也无需特别考虑,主要防止客户反复索要该转接头。凭发票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结转成本。不存在税务问题,理解为属于合同标的组成。
是否进行实质性的盘点是出于内部管理考虑,根据你们对这个资产使用的介绍。我认为不需要。税务上,不存在视同销售风险,因为你们是给客户的,税务局问,你就说已经收了费了,在合同价款当中,不属于无偿赠送。合同里没有提,因为金额很小,买汽车,车里有一丁点汽油的事,不需要写在合同里吧。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