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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总局相关人员答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不能量化给个人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租车位给员工使用,公司负担的租金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确实无法划分到员工个人名下,原则上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