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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申报2020年年终奖时,已经用了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2022年1月申报2021年年终奖是否还能用
你说2021年2月申报2020年年终奖,用了一次性奖金政策计税,那说明你的2020年年终奖是在2021年1月发放的,我们是以发放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也就是你2021年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等于已经在2021年使用了一次年终奖的政策了,所以2021年不能再使用了,你说的2022年1月申报2021年年终奖,也就是只能2021年12月发才意味着2022年1月申报,那么你2021年就使用俩次了,这是不可以的!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