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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张发票,不想认证,有哪些处理办法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12-20 11:39
一、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不认证可能略有麻烦,所谓“失控票”,后续需要解释。
二、如果依法不得抵扣,或者不想抵扣,可以进行“不抵扣勾选”。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5-0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发票不抵扣勾选。
也就是说,按照安徽省税务局最新答复,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依法不得抵扣,则可以做发票不抵扣勾选。
另外,有人说,我们这个月进项票够了;那其实没有关系,认证、申报后结转留抵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这个属于特殊情况,也就是对方这张发票抵扣其实也错误了,但由于已经注销,无法再去调整了,我建议您这边按无票收入冲减原9%税率的收入,然后按13%开具普票,重新按13%申报。我觉得这个肯定不是完全合规的操作,但因为对方已经注销,无法红冲原发票,这样做是一个变通做法,或者您详细咨询一下本地主管税务看看有没有更合规的办法。
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额,如果是外购的商品,他一般按外购商品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即便取得普通,公允价值也是按票面的价款(不含税金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文件
第二条规定,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第三条规定,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根据上述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您说的酒店有害生物防治,消杀,不属于印花税技术服务税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