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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税子公司,工商还未办理注销,前期业务未开票的是否可由总公司开具
那只能跟对方的税务机关报告这件事,B公司在少缴税的情况下,不能予以注销,并且应当将发票开具完毕。对方就是嫌麻烦。我们这边,实在没办法的话,只能签订三方协议,明确:鉴于B公司已经进入清算注销程序,三方同意,B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承受。这样子,由A公司开具,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跟对方协商把税金部分款项,退给我们。税金包括增值税和附加。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