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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会计核算要求
答:1、目前,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税法上的明确规定,会计主要依据会计准则进行记账,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会计上是否记到固定资产科目,需要根据企业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企业行业性质以及固定资产购买价格和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如果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会计核算上也已经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会计上一般是按照现行制度、准则的规定来处理,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正常计提折旧。若会计上,按准则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做账时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可直接根据用途计入成本或费用等相关科目。
答:1.符合条件的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会计处理仍然计入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上允许一次性扣除,递延纳税,从而产生税会差异。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