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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公司属于销售折让,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顾客获得打折,其应当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根据您的图片内容,我个人理解,金额不大,计入当期期间费用就可以。
但左侧报价单似乎和右侧图片不太相符,是一个事情吗?做的门头,怎么说是广告牌?安全标语?
其实,对于此问题而言,领导倾向(分期计入损益)还是合理的。显然,既然“3年期”,那么一次性费用列支则与事实不符。而“租赁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皆是分期摊销(只是计算方式、金额不同),则与领导意见相符。
具体而言,若执行了新租赁准则,可以按照租赁资产处理;若未执行新租赁准则,则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实,基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销售无形资产的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即作为无形资产亦非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