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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运费
不应是从总公司进口货物,而是通过代理进口货物。不能光看报关单抬头,关键要看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抬头是哪家公司:如果是你公司,应由你公司取得原件并缴纳税款,通过勾选比对通过后,可按规定申报抵扣增值税;如果是总公司,可由总公司申报抵扣进项后,将该批货物再销售给你公司,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你公司的抵扣进项凭证。关税完税凭证的抬头如果是你公司,应由你公司支付,货运代理相当于代付,通过往来账户与你公司结算;如果关税完税凭证的抬头是总公司,可再销售给你公司,实现货物转移。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不含税价格。
建议进口时取得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抬头上的双方谁取得缴款书原件谁抵扣(国税发[1996]32号文件规定)。避免出现实际使用方还要从名义进口方进货的麻烦。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
这样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被服务的是客户B”,则必须把发票开给B才可以。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争议,给您看两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因为描述不同,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把握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