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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必须执行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俗称“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是不是所有企业,2021年1月1日起必须都要执行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啊?
事实上,答案并非如此!
一、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必执行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除外)。
既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自然不必执行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部分的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其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自然也不必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二、即使并不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也未必需要执行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确实,《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明确废止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以及实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但却并未明确废止原先的《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只是先后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金融企业等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并未要求其他一般企业也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制度》截止目前仍然有效,并未明文废止。
因此,如果企业(非上述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金融企业等)选择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并未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自然也是不必执行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部分的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