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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间资产无偿划转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乙、A公司均是国有企业。在A公司主导下进行土地 、房屋资产无偿划转,即乙公司将土地及房屋划转给甲公司。请问在该划转过程中,乙公司土地增值税涉税问题分析: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指“出售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和“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偿的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二是以出售或其他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无偿划转土地、房屋到其子公司名下,是无偿的行为,不构成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要件。
因此我理解无偿划转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依据是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由于都隶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划转行为,资产划出方,因是按照上级指示将资产划出,而且没有收取现金或其他对价形式。
请问老师:上述分析是否正确?土地增值税政策是否有视同销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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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80529654 提问于 2022-02-1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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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郭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2-02-16 19:24

    您好!我和您理解不同,分析如下。具体执行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定。

    这种无偿划转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赠予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除了上述两种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均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老板财税
    1个回答2024-04-30 09:3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30 09:1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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