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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和分公司资产转移问题
集团公司涉及的税费及税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为9%;附加税费,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2、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有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
3、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缴纳。
4、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子公司涉及印花税:
1、产权转移环节,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2、办理产权证,按照”权利、许可证照每件5元征收印花税;
3、记载资金账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增加金额万分之五减半征收印花税。
如果资产不是以增资的方式给子公司,全部是以无偿划转的方式给子公司,且符合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则集团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同上,仅供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