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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用于应税免税项目的无形资产,进项可以不转出。这里的无形资产是会计准则为准,还是增值税36号文注释为准

财税2016-36第27条提到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又强调涉及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该怎样理解?应以财务会计准则的角度理解无形资产的项目对应的进项(比如说资本化的研发服务算不算无形资产?资本化的建筑服务算不算固定资产);还是以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无形资产的角度理解?(比如说财务直接费用化的销售商标的进项是否属于第27条的无形资产?)

文件原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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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70600498 提问于 2022-02-22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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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2-02-22 19:38

    应该按36号文注释确定无形资产的范围(这到没有哪里明确的,但税法原则就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计算)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2022-02-25 09:20:00
      高老师您好,
      还想追问您一下。我看到36号文的注释如此:“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对方卖给我们商标使用权,应开具*无形资产*名目的发票,但如果该使用权到我们这里财务判断无法资本化,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若该进项同用于应税免税项目,我们也不能以27条的描述,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反过来,如果我们接受了*建筑服务*发票,最终资本化为不动产,是不是该建筑服务的进项若兼用于应税免税项目,可以不转出?
    • 2022-02-25 12:01:59

      如果对方卖给你们商标使用权,应开具*无形资产*名目的发票,不管财务是否资本化,若该进项同时用于应税免税项目,可以以27条的描述,不做进项税额转出。我们是遵照增值税有关无形资产的定义适用的,你的开票就是无形资产,也符合开票的规定,就可以适用27调,兼用不需要转出。

      接受了*建筑服务*发票,不管是否最终资本化为不动产,都不属于购进不动产,不适用27条关于不动产兼用可以不转出的规定。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5-06 16:0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 宏老师 企业财务管理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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