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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服务费税收问题
这里对征管法的理解有误。
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上述征管所规定的多缴,是指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而贵公司在2012年度未取得发票导致该部分成本费用无法税前列支,并未造成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属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税款。所以不能适用上述征管法有关多缴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在5年追补期限内进行扣除,超过5年期限的,不得扣除。
从税法上讲,这样本身并无影响。其实,这个业务的本质,关键还是在于出资真实性。如您所述,只要股东确实把款转给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当然,既然“银行水单上也只是往来款”,那就需要股东另行确认一下,证明这个款项乃是“出资”。
一、转让办公用房
(一)增值税:9%(营改增之后取得)或者5%(营改增之前取得)
(二)附加: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一般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附加2%
(三)印花税:0.05%
(四)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适用30%-60%超率累进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就是净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适用25%税率
二、取得土地
(一)契税:3%-5%
(二)印花税:0.05%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