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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列支
其实,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同时符合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两个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支付,且实际已经发生(签单之后),因此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会计上尚未确认费用支出,则申报时可以纳税调减。(当然,次年会计上确认费用,由于税法上已经扣除,则需要作纳税调增。)
请您补充一下,以上油费、保养费,是因为公司公务,还是员工个人上下班等自己事务?另外,发票是开具个人还是公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个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生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