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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溢价收购股权,成本法下溢价部分应记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记到了长期股权投资,今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出现借方数,属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减以后期间应纳税额吗?
对于您具体的股权支付比例等详细信息不确定,一般性理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贵公司溢价收购因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您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应该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后仅该笔分录,应该出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出现贷方数,怎会出现借方数;
另外,具体是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减以后期间应纳税额,一般是根据汇算清缴后报表上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而不是根据您单笔调整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账面金额确定。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