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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想引入政府投资建立一个用于养老院的基金是否可行

我公司想引入政府投资建立一个养老院,同时建立一个基金,不对外,只对这个养老院项目,是否可行?建立基金需要什么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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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2-04-1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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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2-04-18 16:07

    目前,还未有关于养老院基金。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目前针对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成立养老服务的机构,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PPP的优势

    分析人士表示,养老项目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具有覆盖面广、体量巨大、收益周期长的特点,比较适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养老PPP项目如果运作得当,可以开创出多赢局面:

    ➤ 对政府来说:有助于解决政府在养老行业中面临的财政支出、职能转换等问题,缓解并改善因养老资源欠缺带来的社会压力;

    ➤ 对企业来说:充分发挥在资金、技术、管理和运营方面的专业优势,同时在政策支持下能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收益;

    ➤ 对民众来说:在合理的价格内,享受到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2014〕2091号)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

    养老优惠税收政策

    1、【面向对象】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面向对象】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增值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3、【面向对象】

    企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企业所得税: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其它: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4、【面向对象】

    个人

    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专项扣除从纳税义务人的收入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如果您核算时是按多个项目分开核算的,一个项目完工了可以单独结转固定资产的。但如果是好几个项目同时在一个科目下核算,那么您需要用合理方式把完工项目的成本进行准确归集才能单独结转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 内控与合规 资金管理
    1个回答2024-04-29 14:5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

    业财融合 全民财务 管理者财务思维
    1个回答2024-04-28 17:1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具体支付什么款项呢?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主体,应该各自负担各自的成本费用,如果代为垫付,需要双方挂账处理。

    但地方可能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北京税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税前扣除问题,其中提到: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先进人员奖金,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金管理
    1个回答2024-04-2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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