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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开票
目前并没有价外费用不可以单独开票的规定,我理解可以对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以下答疑可以作为参考:
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3年01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作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贴现息费用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有的城市也答疑需要收回原发票冲红后,再开具。
问: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购买方支付的价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收到购买方支付的一笔赔偿金,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请问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应收回之前开具的发票并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含价外费用金额的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10-25
所以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开具为妥。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从大类上讲,这个属于“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开具“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发票。如上所述,既然“形成两篇论文的发表,一项专利证书”,则计入“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比较恰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相关规定,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