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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变更对公司有税务影响吗?流程是怎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资料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档案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你说的什么流程呢,和税务相关的就是需要在税务局进行进行财务负责人的变更和实名认证。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只有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您说的存货write off,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业主单位向施工单位收取水电费,到底是“优”,还是“劣”,从单个工程角度讲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业主单位收支水电费是否存在差价,如果存在差价是多少?
2、业主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3、业主单位购进水和销售水是否存在税率差?
4、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5、施工单位是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业主单位收取水电费和不收取水电费,工程款有多大差额?
7、业主单位所在地是否收取水利建设基金?如果收取是按销售额征收,还是按营业收入征收,还是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征收?
具体的财务处理要看水电费是否存在差价。
如果业主单位购进水电后加价卖给施工单位,那么会计处理跟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后再销售货物是一样的。
如果业主单位购进水电后不加价卖给施工单位。购进水电时,
借: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如果业主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
向施工单位收取水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如果业主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