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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从租计征,租金中包括的物业费需要计入计税依据吗?具体有没有政策依据
Reg Cocker
提问于 2022-05-08 15:51
这个问题,政策上本身没有问题;关键在于您的合同自相矛盾了。
既然“约定租金10000元”,房产税计税依据自然是10000元;而若包含“1500元的物业费”,则合同应为“租金8500元,物业费1500元”,若如此,则物业费金额公允、确实另行提供物业服务(即业务真实、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房产税计税依据就是8500元了。
无偿转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基于上述变电站的市场公允价格,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前提)季度(以“季度”为申报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销售额”,是指全部销售额,包括上述“收入”,也包括“清理固定资产”。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免征增值税。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参考文件:《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
如果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说明实习生和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应该取得代开发票,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实操工作中,如果是毕业前实习期的工资,毕业后企业会考虑签劳动合同的话,个税虽按照连续劳务报酬申报,但企业账务上通常计入工资薪金,实务中通常会也不需要取得发票;如果是临时短期劳务,比如暑期工,这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无需取得发票;不属于小额零星的,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企业未取得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这个是灵活掌握的问题,只是给你一个实操的建议,请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