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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一次性手续费入账及税前扣除问题
如您所述,既然“一次性手续费”,也就不会参与各期计算、摊销,因而可以一次作为费用;当然,因为与融资相关,仍应作为财务费用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也就是说,这类业务税法上也是按照融资处理,并不产生差异。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道理是一样的。无论售后回购还是售后回租,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融资费用的处理。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