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课中心
选课中心

非房地产服务企业出售老房产发票开具

老师,您好!
非房地产企业持有办公楼,出售办公楼给其他企业(一般纳税人),该办公楼是2016.4.30之前购入的,当时有购入的营业税发票。
现在出售,想选择5%简易计税的方式缴增值税,假设售价100,扣除额(营业税发票全额)80,增值税的税额是(100-80)/1.05*5%;
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是否可以100元(含增值税)全额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得开具普票100?或者80部分开普票+20部分按照5%开专票?
是否有发票式样做参考?
谢谢!
查看全部收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2-05-28 17:50
我来回答
邀请讲师回答
已邀请 0
推荐回答讲师

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2-05-29 12:3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应当开具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对于上述业务来讲,政策并未规定扣除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上述情形允许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另外,也可以参考一下《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七》对“转让2016年5月1日前购置的不动产能否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征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当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

    综上,你公司转让房产选择差额简易计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此处明确“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并未禁止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包含“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解读,除非另有不得开具情形——比如买方乃是自然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投资”行为,其实乃是将房地产销售给被投资企业,对价则是“股权”这项资产(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18 13:4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17 19:2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建设厂房有关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收到的是项目投入相关补助,也还是要区分一下用途是否用于购建资产,属于用于购建资产的也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对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的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补助所得税需要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判断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所得税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您收到的10万补助计入了其他收益,就存在税会差异了,需要通过A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上也是在收到当期一次确认收入,和会计没有差异就不需要调整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收到的15万补助,会计分三年计入损益,如果所得税判断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每一年都需要填写A 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需要在取得当年一次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填写A105020报表进行纳税调整。账载金额填写5万,税收金额15万。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17 18:35
  • 没有找到问题?

    可点击下方按钮直接提问

    我要提问
    VIP会员专享
    本功能为VIP会员专享,您的免费提问体验次数已经用完。

    铂略VIP会员权限

    • 直播课、视频课、课堂笔记免费看
    • 线下课在线转播免费看
    • 全国财税精英免费为您提供在线答疑、电话答疑服务
    更多会员权益,等您发现,马上 了解会员方案联系客服
      VIP会员专享
      本功能为VIP会员专享,您目前无法使用该功能。

      铂略VIP会员权限

      • 直播课、视频课、课堂笔记免费看
      • 线下课在线转播免费看
      • 全国财税精英免费为您提供在线答疑、电话答疑服务
      更多会员权益,等您发现,马上 了解会员方案联系客服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提示

      重置密码成功

      已重置该账号登录密码
      确定
      提示

      短信验证码发送成功

      验证码已发送到您的手机,请查看手机短信后填写。
      (短信验证码30分钟内有效)
      确定
      提示

      邮箱验证码发送成功

      验证码已发送到您的邮箱,请
      (短信验证码30分钟内有效)
      确定
      选择登录账号

      该手机号对应多个账号,请选择

      选好了,确认登录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微信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微信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微信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QQ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QQ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QQ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新浪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新浪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新浪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手机号码,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手机号码进行绑定。

      知道了
      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 APP下载
      APP

      Android/iOS

      微信分享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弹出
      页面右上角的分享按钮,
      即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