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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采用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时间是几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预收租金,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