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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公司对于超建部分业务处理:超建收入已计,对应面积相应结转,但企业并未补交超建部分土地出让金,为了配比原则,请问是否可就超建部分计提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有相应文号作为参照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贵公司企业并未补交超建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成本,也不属于上述政策计提范围,因此,超建部分计提入土地成本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