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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救措施
(一)专用发票:以其他联次代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云南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大致持有上述观点,厦门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未提及“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情形。
注:重庆市税务局回复(2019-10-12),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另外,吉林市税务局作如下补充(2019-09-20)明确:(丢失普通发票)不符合补开发票的条件。
二、及时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注:原“登报声明作废”条款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处罚措施
(一)可能会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0-0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分标准:3分。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线答疑》对“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答复如下: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青岛地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复如下: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经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所以,你公司承担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是中国境内公司开具的单据,不是税务上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