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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市场调研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按36号文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可以判定市场调研咨询服务是在境内的,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6号文第十三条是对不属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的一个判定原则,国税发【2016】53号公告第一条则是举例说明了几个不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服务的行为。
但对于市场咨询服务,贵司很难举证,这个是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在只在境外消费的。它不像53号文的列举几个行为,可以通过地理位置很容易判别服务只能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具体也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的意见。
53号文是列举了几个行为 但并没有明确否定不属于这几个的就不算,因此,不存在36号文受限于53号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