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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集团境外母公司收了一笔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金,怎样才能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境外母公司?
请核对一下,哪一方是境内,哪一方是境外?
建议看下诉讼判决文书,赔偿款到底是针对什么事项,赔给谁的?按道理,如果是赔偿给A的,法院执行时,应当由赔偿者直接转款至A公司指定账户。如果A指定C代收,则C收到后转款给A,属于代收代付事项,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外付汇出境的具体手续,建议咨询外汇管理部门。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首先,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这是个企业所得税概念,与土地增值税无关。
而如您所述,只是股权转让,并非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当然,若上述C公司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则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视为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那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了。如果C公司还有其他一定数量动产、设备等,股权转让过程中,C公司人员、债权债务等确属不变,而非单纯转让不动产,那就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的理解属于给与工程款的折让,那么就应该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已经由在建工程结转了固定资产,就直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了)
借:固定资产(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