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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我们举例来看:假设现在留抵税额100万元(都是以前年度的)。假设这个月原本销项200万元,进项80万元。
一、如果不退,这个月应纳增值税20万元,上述附加计算基数也是20万元。
二、如果退税,这个月应纳增值税120万元;当然,企业也没有吃亏,因为这个月已经拿到100万元,最终还是实际拿出20万元增值税。
那么,税法不能说,本来给个优惠(时间优惠),反而让企业税负增加(附加基数120万元);因此,这个100万元也要从120万元中减掉,还是20万元作为附加的基数。
至于您说的“是否只包含2022年的留抵退税”,我不知道您说的“所属期”还是“实际拿到钱的日期”。
(一)对于所属期来讲,如上例子讲的,无论哪年的留抵税额,原本就会抵扣增值税,自然都要减少附加基数。
(二)但是,如果您说的是“实际拿到钱的日期”,比如上年1月拿到留抵退税,自然不能拿到今年8月来减,而是在上年1月就减了附加基数;如果减不完,才依次往后延续的。
政策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比如说2019年11月的留抵退税,要先抵减2019年11月附加的计算基数,抵不完的,依次向后延续;其他各月道理相同。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