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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以CIF价格报关,出口收入何时确认?货物发出时如何入账?运保费如何入账?
1.CIF价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2.收到海运费、保险费发票时冲减外销收入
贷: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负字
出口业务应如何来确认收入呢?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非FOB成交的,以运保费冲减收入,实质也是按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原财商字1995 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定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
发票开具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因此对于享受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票应在出口后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
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才能确认会计收入。出口确认收入开具发票,次月增值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