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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一下,客户支付起诉费,后来又撤诉了,起诉费由我单位承担,我单位用起诉书入财务账是否可以
首先,我们可以确认一点,起诉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您把这个钱给客户,客户可以给您出具收款凭证。至于起诉书、相关协议之类,则属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